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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这八种股权转让的策划方法吗?(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并不大,也没有足够的规划空间,所以人们一般不会太在意。一般来说,转让方特别关注如何减少或延迟缴纳所得税。围绕所得税计划普通股权转让。规划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01企业股东利用特殊税务处理实现延期纳税

对符合表中条件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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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14]109号《关于推进企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三。股权和资产转让。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相同或相同数量的居民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如果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税款,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转让股权或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且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1.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不确认收入。

2.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以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

3.受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当按照其原账面净值计提折旧并扣除”。

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前置条件的,股权转让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可以先增加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企业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前,可以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为股本,转让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不需要缴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

完成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格,减轻税负。

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再由受让方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时,应将其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比例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转让方通过减资收回的投资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种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减资要求严格,程序复杂。

05利用股权转让时间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在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照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先支付大部分价款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延缓缴纳所得税。

注册持股平台来“税收洼地”

为了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企业可以通过预先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通过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实现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从而有效降低税负。

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份。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例如,企业因政策原因被政府要求关停并转的,相关转让方可以使用上述第一条进行规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规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规划空间大,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一些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规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这种筹划方式的应用仍然面临着实质性的以税调税的风险。

个人股东适当使用“验证”方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明确了三种具体的核实方法;关于转让股权的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但没有具体规定核定办法,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地方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地方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税务机关会对验资报告、银行确认函、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核对比对。核实原值,而海南省将按照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实税收成本。

因此,对于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些行业(如房地产等。),如果按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应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会计账簿和相关纳税凭证通常不完整,被转让的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规划方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更复杂的方法。一般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有法可依,尽量满足税收的优惠条件或者政策不够明确的区间。而不是采用阴阳合同和虚假申报,这是偷税漏税而不是筹划,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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